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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下水资源;ぬ趵

? ?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通过 ?凭证2011年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聚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ぬ趵档木鲆椤返谝淮涡拚 ?凭证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聚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则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凭证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则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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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ず秃侠砜⑹褂玫叵滤试,增强地下水资源治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团结我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ぁ⒖⑹褂煤椭卫淼叵滤试,必需遵守有关执律例则及本条例。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びΦ弊裾盏乇硭氲叵滤骋坏骼聿⒂畔仁褂玫乇硭⒖从虢谠枷嗤沤,节约优先、采补平衡、避免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以及都会总体妄想的体例、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结构,应当与外地的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顺应,严酷控制大宗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勉励和支持;さ叵滤试吹南冉蒲忠盏难芯俊⑼乒愫陀τ。

各级人民政府对;さ叵滤试慈〉孟灾Ч牡ノ缓托∥宜郊,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凭证划定的权限,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な虑。

领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情形;ぁ⑴┮档扔泄夭糠制局ぶ霸鸱止,做好地下水资源;さ挠泄厥虑。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证地下水资源开发使用状态,将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海水入侵、地面沉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等地区划为地下水资源;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第九条 在地下水资源;で捌湟酝獾墓补┧芡值那,可以使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的区域以及无避免地下水资源污染步伐和设施的区域,除消防、抗旱、施工清静等应急取水、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之外,应当接纳以下;げ椒ィ

(一)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二)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知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本条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包管供用水清静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关闭。

应急备用水源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地下水取水工程项目及其取水量,由具有统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经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后予以宣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体例全省关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计划,会同有关部分体例本行政区域内关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加大资金投入,加速地表水替换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建设。

第十一条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自启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应急情形消除后应当连忙阻止取水。

第十二条 对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依法举行水资源论证,切合水资源妄想,并限制其取水量不得凌驾地下水可开采量。

用于地温空调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井与注水井的位置应当在统一含水层位,并坚持合理的数目和间距,确保所取水量所有回灌和水质清静。

第十三条 对地下水资源依法实验取水允许制度。

取水允许审批程序和监视治理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允许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允许时,应当附具节水步伐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计划;节水设施完工后,履历收及格,方可取水。

第十六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含地温空调取水、回灌)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装置切合国家划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期检查维修,包管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再生水使用推广事情。勉励单位和小我私家投资建设污水处置惩罚厂及再生水使用设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勉励使用再生水:

(一)修建施工、都会绿化、蹊径清扫、车辆冲洗和水冲茅厕等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鉴赏性景观、湿地等情形用水;

(四)其他市政用水。

第十八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凭证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凭证国家和省有关划定缴纳水资源费。

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高于水利工程供水价钱。地下水资源;で⒐补┧芡智蛞约翱煽笕⒌厝任氯牡叵滤试捶训恼魇毡曜,应当高于一样平常地下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免征、减征地下水水资源费。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发明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私自免征、减征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对免征、减征部分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直接征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因地制宜,接纳有用步伐,增添地下水的有用补给。地下水补源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外地水利建设、生态;ね沤崞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程建设事情。通过人工回灌、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和地下水库工程设施等步伐,避免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和水质恶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监测事情。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地下水资源的水量、水质实验恒久动态监测,监测效果应当按期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其他有关部分凭证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ず退始嗖馐虑。

第二十三条 从事勘探、采矿、采油、工程建设等运动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接纳防护性步伐。

第二十四条 榨取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用污水举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私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允许证。

第二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小我私家未凭证划定的限期关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关闭,关闭用度由取水人肩负。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形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应急情形消除后未阻止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限期接纳调解步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按下列划定处以?睿

(一)未装置节水设施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二)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取水的,处两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未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可正常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装置或者修复;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允许证。

第三十条 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处两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允许证。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小我私家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由情形;ば姓主管部分遵照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执律例则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分事情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取水允许申请,发放取水允许证的;

(二)违法收取和私自免征、减征地下水水资源费的;

(三)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私自更改取水妄想指标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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